财联社 9 月 25 日讯,证监会发布对时任中国恒大集团董事局副主席、总裁夏海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股票杠杆爆仓,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对夏海钧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夏海钧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
一、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恒大地产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方式实施财务造假,2019 年虚增收入 2,139.89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50.14%,对应虚增成本 1,732.67 亿元,虚增利润 407.22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63.31%;2020 年虚增收入 3,501.57 亿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78.54%,对应虚增成本 2,988.68 亿元,虚增利润 512.89 亿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86.88%。
二、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
恒大地产 2020 年 5 月 26 日发行 20 恒大 02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 ;2020 年 6 月 5 日发行 20 恒大 03 债券,发行规模 25 亿元 ;2020 年 9 月 23 日发行 20 恒大 04 债券,发行规模 40 亿元 ;2020 年 10 月 19 日发行 20 恒大 05 债券,发行规模 21 亿元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 21 恒大 01 债券,发行规模 82 亿元。
恒大地产在发行上述债券过程中公告的发行文件分别引用了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的相关数据,存在欺诈发行。
证监会认为,恒大地产披露的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 2019 年、2020 年年报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发行人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行为。中国恒大集团时任董事局副主席兼总裁夏海钧,实际统筹管理恒大地产日常经营事务,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决定 :
一、针对恒大地产披露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夏海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二、针对恒大地产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存在欺诈发行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夏海钧处以 1,000 万元的罚款。
三、鉴于夏海钧组织安排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 2015 年《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令第 115 号 ) 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股票杠杆爆仓,对夏海钧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